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厦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贸易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以及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6.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台湾同胞来厦门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8.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支持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9.支持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1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11.取得台湾地区资质(资格)证书的台湾建筑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厦门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12.大力推进海沧、杏林、集美台商投资区建设,鼓励在厦门的台资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和国际市场、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等享受厦门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发展,推动建设连接台湾与中亚、欧洲区域转运中心和陆海枢纽城市,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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