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0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夏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今日,厦门市正式颁布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60条,将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 33条措施先行先试 厦门特色鲜明 《若干措施》分为5大部分共60条,分别是经济交流合作方面23条、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10条、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3条、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7条、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17条。 厦门市台办主任黄河明表示,《若干措施》充分体现习总书记“两岸一家亲”理念及国台办、国家发改委“31条措施”精神。《若干措施》中结合厦门实际,先行先试推出的有33条,这33条具有鲜明的厦门特色,体现了厦门赋予台胞台企同等待遇的诚心,许多举措属于厦门开拓创新、率先推出。 例如,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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