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物品托运受损,消费者吴小姐为此状告快递公司,近日获赔1.8万元。 去年4月,吴小姐将一个小叶紫檀神台、一台液晶电视、一尊佛像等物品委托快递公司运送到莲前东路。为此,她支付了运费共705元,其中含保价费180元。根据快递公司《托运单》记载,保价声明价值为3万元。 结果,吴小姐接收时发现物品有毁损。于是,她当场提出异议,工作人员对物品进行拍照,但双方未一一核对每件物品的毁损程度。根据所拍的照片,小叶紫檀神台的玻璃、木条破损;液晶电视屏幕破损;但无法看清佛像是否毁损。 事后,吴小姐向快递公司提出索赔3万元,并附购买物品的两张《收款收据》。其中一张单据记载小叶紫檀神台、佛像的价格分别为1.9万元、6000元;另一张单据记载液晶电视价格为5000元。 快递公司对液晶电视价格5000元无异议,但对小叶紫檀神台、佛像的价格提出异议,表示不能赔那么多。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吴小姐支付损失赔偿1.8万元,驳回吴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未将托运物品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造成部分物品破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托运物品的价值,法院认为,吴小姐未能提供合法发票证明原始价值,其提供的《收款收据》快递公司并不认可,而且物品经过使用也可能产生价值变动,因此物品托运时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因鉴定费用高昂,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鉴定,所以由法院酌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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