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 从外统筹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必须在厦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才能在厦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只在厦门市参保的人员可分为两类:1、没有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此类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是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就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同时也就满足了实际缴费10年的要求。 2、有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此类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有视同年限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办法,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补缴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断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无需补缴。 停保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了,但是单位人事没有及时给他(她)办理医保退休,有什么影响?《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参保人员未及时申报确认的,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待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申报确认后的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项修改督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不想一次性补缴,也有其它选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厦门市户籍人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又没有一次性补缴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厦门市户籍参保人员,不能在本市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或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保手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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