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3月15日讯 (记者 谢雨真 通讯员徐克)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经济负担,我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下文简称“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昨日,市民政局就此进行了解读,救助办法整合调整了原有的医疗救助对象,统一了保障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手段,让救助费用结算更加便捷。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增加两种人群 调整: 原部分第三类医疗补助对象和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整合归为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 原医疗补助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整合到第二类救助对象。 原医疗补助对象中的残疾人(非重度):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 其他医疗补助对象:调整为第五类救助对象。 增加: 第二类救助对象:增加革命“五老”人员遗偶。 第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增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保障标准】 救助比例从50%至100%不等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 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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