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狗无偿寄养期间受伤 主人要求赔偿被拒绝 厦门晚报讯(记者 赖贵旺 通讯员集法宣)小狗寄养到亲友家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集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小丽是三明人,工作后就一直居住在厦门,家里养着一只贵宾犬。今年春节回老家前,小丽将狗交由其母亲的朋友老陈代养。2月18日,回到厦门的小丽到老陈家接狗时,发现狗的右后腿骨折了。为治好狗,小丽花了3000多元的手术治疗费。 小丽认为,她将狗委托给老陈代为照顾,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且狗受伤是老陈粗心大意造成的,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老陈负担。3月2日,小丽起诉到集美区法院,要求老陈负担狗的手术治疗费及后续营养费3000元。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组织进行调解。法官向小丽释法析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老陈基于朋友情面,受托代为照顾宠物,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双方构成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另外,小丽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贵宾犬骨折,所以劝她谅解老陈照顾宠物造成的意外。 经调解,3月13日,小丽与老陈达成和解,主动到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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