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宗琴通讯员集法宣)消费者小赵(化名)购买燕窝,发现包装盒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求药店10倍赔偿,双方为此闹上公堂。近日,集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小赵在集美区一家药店购买了两盒燕窝,单价为1980元/盒,总价3960元,并获赠一盒相同的燕窝。食用一个月后,小赵发现,他所购买的燕窝并没有达到宣传上的疗效,同时发现包装盒上标有产品名称、燕窝功能和食用方法,但未标注燕窝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于是,小赵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药店退还货款3960元,并按价款的10倍支付赔偿金39600元。小赵诉称,他买的燕窝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而且对功效进行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此,药店也拿出一系列证据,称药店销售燕窝时,将燕窝摆放在柜台,并用标签标明品名、规格、等级、厂商等信息。药店销售的燕窝是已检验合格,并附有燕窝的《成品检验报告书》。经集美法院多次调查,法院根据食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小赵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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