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三类人群申请流程不同人才租赁房由单位集体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三类人群: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按照规定,三类人群申请流程不同,其中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按批次向运营企业申请公租房。租赁给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审核后,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租金】 租金比市场优惠两成 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两年评估测算一次,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80%,租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的到期可申请续租。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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