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项目不得以“公寓”名义宣传。(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高金环)昨日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于近日印发并实施,重申和进一步规范办公类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行为,严禁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推广销售】
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字样进行宣传
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载明有关限制性条款
《意见》规定,开发企业及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严禁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宣传展示,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推介商品住宅的专属用语或设置住宅样板房进行宣传。
《意见》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用途规范其销售行为。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销售。
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告知购房人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如有限制性条款的,还应明确载明有关限制性条款。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对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销售限制性条款进行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并突出标明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
不得配套幼儿园和接入燃气
层高不超4.2米,不得设厨房
《意见》还规定,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不享受本市户口准入政策,项目不配套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等价格按照商业价格收取,燃气不得接入户。
【违规处罚】
违规开发建设将罚没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结构将限制买卖、备案
《意见》明确,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买受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意见》指出,开发企业及相关主体存在违规开发建设、虚假宣传、购房资格造假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罚没或追缴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违约责任。
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或对房屋进行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项目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