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项目不得以“公寓”名义宣传。(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高金环)昨日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于近日印发并实施,重申和进一步规范办公类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行为,严禁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推广销售】 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字样进行宣传 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载明有关限制性条款 《意见》规定,开发企业及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严禁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宣传展示,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推介商品住宅的专属用语或设置住宅样板房进行宣传。 《意见》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用途规范其销售行为。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销售。 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告知购房人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如有限制性条款的,还应明确载明有关限制性条款。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对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销售限制性条款进行公示,公示栏应设置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并突出标明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重要信息,并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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