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男子在工地内小水塘溺亡 管理者被判担责10%

2018-01-10 07:14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湖法宣)男子在工地内小水塘溺亡,家属将与该地块有关的单位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湖里法院作出判决。

2014年8月25日,王某被发现溺死于翔安区新店镇某处的小水塘中。该水塘不在其工作的工地内,也并非其上下班必须经过的地方。悲剧发生后,王某家属将事发地块的开发商、管理者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对于溺水危险性应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性,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现场照片,水塘附近有王某的蓝色外套。王某在溺水前将上衣脱掉,表明其并非经过水塘时不慎溺水。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载明,王某生前曾扬言要自杀。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地块管理单位无须承担责任。事发水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险性,地块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危险义务,在管理上有瑕疵,酌定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