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赠予购房款,增值部分不能讨回 法官说,小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菲菲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他多次转账给菲菲的钱款及为菲菲代支付的购房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赠予行为侵犯了武太太的财产共有权,其赠予行为自始无效,菲菲应当予以返还。 经查,小武为菲菲支付房产定金、首付款及购房款共计24万元、转账给菲菲不同账户款项合计26万多元,上述款项合计50万余元,菲菲应当全部返还给武太太。 另外,武太太还要求菲菲支付赠予房款24万元的增值部分。对此,法官认为,该房产系菲菲签订合同并购买的,所有权归菲菲,小武对该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这24万元在房产上增值也无权利主张,武太太的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婚外情有哪些法律责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首先,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其次,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相关案例 她状告前男友索15万“分手费” 老林因拒付15万元“分手费”,被前女友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官司。 面对前女友的追讨,老林回应说,这15万元是“分手费”,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小凤(化名)和被告老林交往时,老林已经有妻儿了。不过,没过多久,老林就离了婚,一心对小凤好。但是,两人一起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终。 老林说,双方之间虽有《欠条》,但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双方恋爱分手后,他被胁迫所写的“分手费”欠条。也就是说,欠条的实质是双方恋爱分手的“分手费”。 后来,还款期限过了近5个月后,小凤多次催促老林还钱,都拿不到钱。为此,她将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林向小凤还款。法官指出,本案当中,被告方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是“分手费”,也未能证明欠款是“分手费”,因此,《欠条》有效,被告应当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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