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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婚外恋时买的 法院判定两任前妻都享有产权

2015-11-20 15:53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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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男子移情别恋,在离婚前就与新女友买下房子,后来再次离婚,两任妻子都认为自己享有产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获悉了这样一桩离婚财产纠纷案。

2009年,阿强在与妻子阿兰办理离婚手续前,就与小红成为男女朋友。双方一同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按照事先协商,房产证上写着阿强和小红的名字,双方各占一半产权。

后来,阿强与第一任妻子阿兰离婚。2011年1月,小红与阿强登记结婚。两人年龄相差20多岁,婚姻仅维持了一年多,两个人就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位于思明区的这套房产归小红所有。

不过,就在两人离婚之时,即2012年4月,第一任妻子阿兰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阿兰认为,购买房子时,她和阿强还没有离婚,阿强所占的50%产权应该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同年,法院判决认为阿强的这部分产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因此认定阿兰享有1/4的产权。

如今,则换成了第二任妻子小红起诉阿强。开庭时,阿强没有露面,因此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小红说,离婚至今,阿强都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她对阿兰占有1/4的产权没有意见,但是她说,既然离婚时阿强答应房子归她,也就证明她应该享有剩余3/4的产权。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小红和阿强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登记各占50%,因此房产的50%本应归小红所有。而登记于阿强名下的50%份额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定为阿兰和阿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即阿强和阿兰各占1/4的份额。阿强与小红离婚时,已经对其占有的份额做了处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协议,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税费由阿强承担。综上,法院判决房产中属于阿强的份额归小红所有,阿强应协助小红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由阿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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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擅自赠予房产 前妻现妻对簿公堂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官表示,由于离婚与再婚现象越来越多,离婚时未妥善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导致前后两任配偶发生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两任配偶对簿公堂的情形。

今年9月,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阿美起诉前夫及其现任妻子,要讨回房产。阿美与前夫于1992年结婚,2002年离婚,离婚时对房产没有进行分割。房子虽然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但是当初是夫妻俩婚后拿出积蓄买下来的。离婚十多年后,阿美得知前夫又结婚了,还把房产的一半赠予新任妻子,于是,她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一半的房产。

在法庭上,阿美的前夫并无异议,他表示房产的确是与阿美共有的;但其现任妻子表示,丈夫曾用这套房子抵押贷款,而自己也拿出30多万元帮忙偿还贷款,如今,丈夫把50%的房产份额赠予给她合情合理。

家事法庭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阿美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一半的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而阿美的前夫未经阿美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侵害了阿美的合法权益。而现任妻子属于善意取得,可认定是男方对其享有的50%份额作出了处分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前任妻子和现任妻子各占有房产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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