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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随母姓少分征地补偿款 入赘女婿状告村民小组

2017-12-24 11:1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一起这样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论孩子跟谁姓,都应同等发放补偿款。村民小组未向小胡发放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有悖公平,侵害了小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东南网12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如果子女没有跟随母亲姓,入赘女婿就要少分征地补偿款?近日,厦门中院针对一起这样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论孩子跟谁姓,都应同等发放补偿款。

几年前,外来男子小胡与厦门本地人王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当年,小胡就将户口迁入王女士所在的厦门市某村民小组。随后,小胡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并生下孩子。

虽然,小胡是入赘女婿,但夫妻二人商量后还是决定让孩子随父姓。两年前,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当时,村民小组制定了一个分配方案,就是女招婿入赘的情况下,入赘人员的子女未与本户同姓的,少发放补偿款10000元:与本户同姓的,发放54000元;不同姓的,仅发放44000元。

对此,小胡很不服。近日,他为此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小胡起诉认为,村民小组之前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原来也都有向小胡发放,这说明,村民小组以前对于小胡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未提出异议。但是,这次村民小组制定的新增人口认定和分配额度方案明显违法。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54000元。

经审理,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胡的诉求。一审认为,小胡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并在其处居住、生活,当然成为该小组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小组应将相应的土地被征收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新增人员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小胡。村民小组未向小胡发放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有悖公平,侵害了小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审宣判后,该村民小组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该方案违背《婚姻法》规定

本案中,小胡多年前就落户该村民小组,并长期居住在该小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已成为该小组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村民小组制定的《新增人员认定及分配额度方案》中所载明的“女招婿入赘的情况下,入赘人员的子女与本户同姓的,入赘人员可分配54000元新增人口款;未与本户同姓的,发放44000元”。该条款带有宗族姓氏歧视,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相违背,侵犯了小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以其他村民相同发放标准将54000元发放给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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