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巨资购买2200万元的房产,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买,要付出多大代价?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陶小莫/漫画)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最终,终审判决认定,陈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他支付的200万元购房定金应由卖房者没收。据悉,陈先生购房后又反悔,主要是因为担心将出台房产税等原因。 买2200万元房产付定金后又反悔了 2014年12月,陈先生与出售人吴某等人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先生向吴某等人购买一套房产,成交总价2200万元,购房定金200万元。 双方还约定,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若因一方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签约后,陈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00万元。 但是,很快陈先生就反悔不想买了。他说,主要是因为担心政府将出台房产税等。 不久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买方另寻他人接盘。补充协议约定,陈先生将积极寻找新买家与吴某等人洽谈及重新签约,若商议成功且新买家支付定金后,原《房产买卖协议》自然失效作废。另外,陈先生另寻新买家的宽限期截至2015年6月15日,否则仍按双方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执行;在宽限期内,吴某等人亦可自行寻找买家,若商谈成功则与陈先生再议终结协议事宜。 2015年7月,吴某等人与案外人另行签订房产买卖协议。随后,吴某等人向陈先生发出解约通知。 追讨200万定金一二审均败诉而归 陈先生收到解约通知后,就将卖房者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返还购房定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已就解除讼争《房产买卖协议》达成合意,而且卖方也已自行找到新买家,并收取相应的购房定金。因此,协议解除之后,吴某理应将陈先生已付款项予以返还,并承担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但是,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酌定吴某应返还购房定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诉。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先生明确表示因担心政府出台房产税而不愿继续购房,而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能寻得新买家与吴某重新签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支付的200万元购房定金应由吴某没收。判决还指出,无论吴某是否在2015年7月份找到新买家,该时间已超过约定的宽限期,不影响违约事实的认定。 因此,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购房者违约,定金不能退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还说,定金罚则不以实际损失为参照,更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因此我国《合同法》与《担保法》均未赋予法院调整定金的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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