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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承诺的贷款未兑现 导致购房者赔偿卖方万余元

2017-12-19 07:41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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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厦法宣)中介单方面保证购房贷款可在一个月内发放,但贷款未及时下放。购房者阿杰(化名)不得不向售房者支付15000元违约金。中介是否该为这保证买单?近日,厦门中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

[事件经过]

购房者支付上万元违约金

2015年,阿杰通过中介向案外人购买某处房产,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这份协议里,除房屋买卖的一般条款外,还约定中介确保阿杰的贷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贷至案外人的指定账户;协议签订后,阿杰向中介支付中介费41000元,同时向中介支付代办过户手续费800元。针对中介费支付问题,阿杰还与中介约定,协议签订当天支付25%中介费,过户当日支付25%,贷款下来时支付50%。

2015年6月25日,阿杰的贷款申请被银行驳回。2015年7月8日,阿杰及其父母在另一银行成功贷款。但因逾期支付购房款,阿杰被售房者起诉,向售房者支付了15000元违约金,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50元。

[中介说法]

个人征信问题与中介无关

阿杰认为,违约金都是因中介而起。阿杰及其父母的贷款材料系在中介协助下提交银行审核。中介未提前审核、未告知风险就单方保证了贷款发放期限,应当担责;剩余的21000元中介费,阿杰认为无须再行支付。

在中介看来,贷款问题是他们提供的无偿服务,且贷款办理完全取决于阿杰的征信及其积极程度。中介提出,阿杰临时增加其父母为购房人,增加了贷款的审核范围,属于个人征信的范围。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阿杰个人过户资料、贷款资料在过户当日准备齐全,另有个人征信问题,与中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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