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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三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用绿地

2017-12-21 07:10:15蔡樱柳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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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召开,内容涉及城市园林绿化、污水收集处理、盗刷医保卡整治等多个方面的民生问题,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海西晨报讯(记者蔡樱柳)将来在厦门,或许道路两旁的绿化不仅要考虑美观,还要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来选择树种。昨日在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后,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厦门的园林绿化规划要高标准、严要求,符合高颜值生态花园城市的目标。

此次法规修改建议稿建议增加“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同时还建议增加规定“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经济特区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此外,法规修改建议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这里的“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并且经批准后,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要求围挡作业,文明施工,将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在施工场所公布。此外,还应当交纳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保证金和临时使用费。关于临时占用的期限,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定为“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期恢复绿化原状,经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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