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审批,不可任性。
厦门晚报讯(记者 谢雨真图/陈立新)从本月开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不能再任性了,否则将会被处罚。记者从市市政园林局了解到,《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已出台,12月1日起施行,涵盖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审批事项、管线保护、路面修复和其他监管工作等内容。从多个方面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监管工作进行细化,加强管控。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定》中的“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规定》,不管是挖掘还是占用城市道路,均需经道路权属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园林局(建设局)按道路权属范围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及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同时应当立即向道路路权责任单位报告,道路路权责任单位逐级上报相关的管理部门。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的正常工作日24小时内,按规定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手续。
涉及挖掘(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挖破长度超过100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宜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以减少对市容及交通的影响。
施工前要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管线材料
在挖掘城市道路过程中,施工企业挖破水管、燃气管等地下管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市民正常生活。《规定》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做出了要求,特别提到管线保护。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提供工程范围内正确有效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有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召开管线管理单位的协调会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探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材料,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保护管线技术规定。施工中,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管线安全保护协议要求,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道路管理单位及相关管线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涉及在燃气管网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以确保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
【名词解释】
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拉管、顶管、勘探等作业。
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设置停车场、存车处、IC卡电话亭、报刊亭、通信电力网箱、桥梁(隧道)架设外挂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
【链接】
八种施工行为将被处罚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市政道路进行巡查、监管,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一)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含围挡、告示、警示、防尘、废土清运、保洁等);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应急抢险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未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施工沟槽回填前,未经城市道路管理单位对挖掘道路沟槽进行检查的,且检查沟槽回填材料等不符合标准的;
(五)未按整改通知书纠正整改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新维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七)未按照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要求进行施工的;
(八)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