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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加强管控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种情形将被处罚

2017-12-06 18:21:04谢雨真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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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要探明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管线材料

在挖掘城市道路过程中,施工企业挖破水管、燃气管等地下管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市民正常生活。《规定》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做出了要求,特别提到管线保护。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提供工程范围内正确有效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有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召开管线管理单位的协调会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探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材料,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保护管线技术规定。施工中,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管线安全保护协议要求,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道路管理单位及相关管线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涉及在燃气管网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以确保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

【名词解释】

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拉管、顶管、勘探等作业。

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设置停车场、存车处、IC卡电话亭、报刊亭、通信电力网箱、桥梁(隧道)架设外挂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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