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罗桂英 通讯员 思法/文叶允平/制图)拆迁补偿方案,该不该公开?刑案侦办信息,能不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能否缩小范围?
昨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举办纪念宪法实施三十五周年暨行政审判开放日活动,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白皮书(2013—2017)》和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五年来,思明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数量处于逐年上升态势,该类型案件已成为当下行政诉讼的热点之一。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该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共计155件。从申请主体来看,样本案件公开申请主体为公民个人的共计130件,占比83.87%。
拆迁补偿方案,该不该公开?
此前,原告老吴(化名)向被告G机关申请公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被告受理原告老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没有准确回应老吴的申请,只是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说老吴可以从自己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
原告收到告知书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是维持上述告知书。
老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L地块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被告却答复其可以从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从文义理解,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应系两个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被告答复并未准确回应原告申请,依法应予撤销。不过,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作出的答复,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仍应依法确认其作出的答复违法。
因此,法院一审裁定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法官点评
信息要公开,还要准确回应
法官说,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准确答复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仅有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申请人的要求,即行政机关负有准确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老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涉案项目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被告却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而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均未予说明。因此,法院依法裁定被告败诉。
刑案侦办信息,能不能公开?
刑事案件立案及侦办过程中的有关信息,算不算政府信息?该不该公开?近日,市民陈先生为此告上法庭,申请公开某刑事案件立案过程和进展过程。
经查,2017年3月30日,原告陈先生向被告J机关申请公开某刑事案件立案过程和进展过程。几天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陈先生说,他所申请获得的信息已经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将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告知办理进展信息。
陈先生不服上述答复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陈先生所申请信息系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有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告根据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案涉告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裁定驳回陈先生起诉。
法官点评
刑事信息公开,不属受案范围
法官说,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但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立案或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以免无谓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
本案二审裁定意见明确将原告就刑事案件信息的公开申请提起的诉讼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无需进入实体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