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信息要公开,还要准确回应 法官说,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准确答复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仅有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申请人的要求,即行政机关负有准确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老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涉案项目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被告却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而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均未予说明。因此,法院依法裁定被告败诉。 刑案侦办信息,能不能公开? 刑事案件立案及侦办过程中的有关信息,算不算政府信息?该不该公开?近日,市民陈先生为此告上法庭,申请公开某刑事案件立案过程和进展过程。 经查,2017年3月30日,原告陈先生向被告J机关申请公开某刑事案件立案过程和进展过程。几天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陈先生说,他所申请获得的信息已经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将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告知办理进展信息。 陈先生不服上述答复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陈先生所申请信息系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有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告根据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案涉告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裁定驳回陈先生起诉。 法官点评 刑事信息公开,不属受案范围 法官说,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但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立案或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以免无谓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 本案二审裁定意见明确将原告就刑事案件信息的公开申请提起的诉讼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无需进入实体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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