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若未告知无约定可以介入处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厦门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12315工作人员说,若是在办卡时,商家没有事先告知要收“过户费”,合同中也无相应约定,则他们可以介入处理。若是合同中有约定,他们就无法介入了。至于这样的条款是否有失公正,则需咨询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家。 【律师说法】 如属“霸王条款” 有约定也无效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的林敏辉律师说,即便在办卡时,商家在合同中约定了转让费的条款,也要看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若确实属于,则该条款无效。 林敏辉说,百姓俗称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称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也就是说,若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未提醒消费者存在“转让费”,到转让时才指出,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 【提醒】 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 针对这一情况,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宁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还是要慎重,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若是觉得合同太长、条款太多,就略过不看,则很可能出问题。” 此外,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若是觉得关于“过户费”的条款不妥,可以和商家协商,提出将其删除或进行修改,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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