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袁舒琪)《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简称《实施规定》)从今年2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九个多月了,但对于《实施规定》中所制定的规划管理新变化,许多建设企业仍然不是很熟悉。昨日,市规划委副主任吴振志接听市长专线,对一些建设企业应当注意的新规,再次做出提醒。 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变更 要取得全体业主同意 吴振志说,现在及未来,建设工程变更必须也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规划条件,已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不得申请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其中,在关乎民生的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变更方面,《实施规定》要求,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该先暂停销售,并且取得全体买受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制定此条规定,将有效保护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吴振志指出。 分期开发的小区 公共设施应优先建设 在许多城市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案例:分期建设的小区中,部分开发商先建住宅楼、先销售,将承诺的公共配套设施放到最后建设,但由于各种原因小区建设无法完成,从而导致公共设施缺失、居民利益受损。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实施规定》对分期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安排建设,并且要求项目总平面图必须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做书面承诺 或可直接核发规划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规定》提出按照市政工程类别不同分为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制。 具体来说,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以出让方式供地,建筑高度24米以内的工业厂房及配套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针对实践中因消防、人防、电力以及建筑角点坐标调整等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建设单位带来不便的情况,建设单位今后无须再走变更程序。除告知承诺制以外,其他建筑工程则实行审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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