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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确导游劳动报酬标准 签订劳动报酬集体合同

2017-11-11 17:42:14卢超颖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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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1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卢超颖)今日下午,厦门市导游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会议暨集体合同签约仪式举行。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旅游协会和厦门市导游协会的领导嘉宾以及旅行社代表、导游代表等约百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重点围绕《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代表分别就合同草案中专职导游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社会导游员的临时服务费用、各项福利补贴,合同的监督保障条款等细项进行协商。

经过现场讨论,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合同的关键条款,形成了《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并在与会代表的见证下完成了签约。

据悉,《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是福建省和厦门市旅游、工会、人社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诸多优秀的旅游企业积极支持的成果,标志着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厦门导游劳动报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厦门导游员执业保障体系,保障导游员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引领广大导游自觉将“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旅游行业价值观作为职业导向,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进一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促进旅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相关背景介绍:

2015年7月,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专门针对导游行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出台行政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3月开始,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湖北宜昌、吉林延吉和福建厦门启动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目前,厦门市共有导游约4400名,其中47%为专职导游,53%为社会导游员。专职导游由旅行社直接聘用,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带团补贴等。社会导游员由旅行社直接联系,临时聘用,按天结算服务费用。长期以来,导游人员劳动报酬不稳定、劳动时间不固定、社会保障风险较大。

厦门市导游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是按照专职导游员与社会导游员两种类型进行,协商主体为以厦门市导游员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组织投票选举出的导游代表作为协商职工方,以厦门市旅游协会授权委托旅行社分会推荐出的旅行社代表作为协商的企业方。

2016年10月19日,厦门市导游员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产生了7位职工方代表。

2016年11月11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进行了首轮集体协商座谈交流会。双方就职工方起草的《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初步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形成了草案文本。

2016年12月1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进行了第二轮集体协商座谈交流会,对《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细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7年11月8日召开正式协商预备会,收集双方意见,互通有关信息,为正式协商会议的召开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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