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2017-10-13 07:32:24蔡樱柳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3、异地转诊怎样办理备案?

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签署异地转诊建议书;

(2)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向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

(3)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报备;

(4)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因病情需要,来不及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须于异地就诊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补办。已办理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多疗程治疗,可不必再次办理转诊。

4、哪些情形可即时刷卡结算?

答:(1)在福建省内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全国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厦门参保,但是想回外地老家生孩子,在老家产检和分娩产生的费用还可以回厦门报销吗?

答:如果在厦门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正常缴交医疗保险费,分娩时产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回厦审核报销。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检费用应与分娩费用同时一次性审核报销。

6、最近要把家里的小孩子送到异地居住的长辈那住一阵子,那小孩在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回厦门报销吗?

答:已参保的未成年人长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在异地居住,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备案通过之后,未成年人在异地备案的医院就医,产生的费用才可按规定回厦审核报销。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