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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明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提高处罚力度

2017-09-25 09:11:37卫琳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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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完善禁烟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市政协委员、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靖:《规定》在《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这一类不文明行为的管控和治理。首先,在原有基础上,《规定》对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进行了有效完善,从场所、行为等方面对各项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与明确,使各项有关规定更加具备可操作性。这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有关禁烟举措的落实和实效的显现。其次,《规定》还就公共场所禁烟问题,对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权限以及责任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赋予经营管理者可拒绝为违规吸烟者提供服务且不予退还相关费用一项,有效增强了相应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劝阻违规吸烟行为的权能与积极性,有助于公共场所无烟环境的维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厦门社会文明建设跨入新的发展阶段,将会真正有效促进无烟厦门这一目标的实现。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且不予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对吸烟者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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