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海奎 )对厦门市民来说,垃圾分类早已不再陌生,今年以来,随着厦门大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数以万计的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切身感受到这项工作对生活环境带来的改善。近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让垃圾分类工作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政园林局就市民普遍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办法》分七个章节,依次为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按照立足顶层设计,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的思路进行相应制度设计,并与厦门现行的垃圾处理政策、规划与技术相衔接,符合厦门的实际情况。
【解 读】
分类投放垃圾是义务 违法将受到处罚
作为普通市民,生活中如何投放垃圾才算合法呢?《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具体来说,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办法》规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办法》还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 政府可“以奖代补”支持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立法的重点。《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若是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所在场所的性质进行确定。管理责任人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要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要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等。
显然,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不小,不过也有相应的鼓励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各级政府可以对管理责任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办法》还对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即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等六项职责。
已分类投放的垃圾 禁止混合收集运输
除了对分类投放做出规定外,《办法》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方面也做出细化要求。例如,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相关人士认为,《办法》着力于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全过程控制,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对每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力求制度设计的全覆盖,保障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有效有序运行。
同时,注重加强能力建设,在资金投入、人力保障、设施配备等方面,均做了较为全面的考虑,着眼于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在厦门长期有效运行。
鼓励净菜上市 促进源头减量
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垃圾分类立法推行的重要目的。为了促进“三化”落地,《办法》第四章促进措施章节,从政策制定、垃圾减量市场运作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垃圾减量方面应起的作用、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及就地资源化处理、可回收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性规定,以期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垃圾的产生,从而促进垃圾的处理与治理。
一是开展源头减量。《办法》规定了对园林绿化垃圾、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专项处理措施,实现大分流。今后有望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细化分类规定,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促进源头减量。
二是推进资源化利用。《办法》提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力求在厦门尽快建立与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相协调的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机制,不断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三是落实无害化要求。《办法》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管控,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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