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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17-08-31 09:00:20吴海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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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分类投放垃圾是义务 违法将受到处罚

作为普通市民,生活中如何投放垃圾才算合法呢?《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具体来说,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办法》规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办法》还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 政府可“以奖代补”支持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立法的重点。《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若是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所在场所的性质进行确定。管理责任人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要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要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等。

显然,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不小,不过也有相应的鼓励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各级政府可以对管理责任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办法》还对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即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等六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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