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在厦门全面推开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有4部法规草案提交审议。其中,《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与《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是第三次审议,将于8月25日上午进行表决。《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二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则是初审。
经过了一审、二审,此次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源头减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本年介绍,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垃圾分类立法推行的重要目的。为了促进“三化”落地,修改过程中增加了较多条款。
比如,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园林垃圾、玻璃制品、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专项处理措施,实现大分流。今后有望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促进源头减量。
在推进资源化方面,修改二稿提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力求在厦门尽快建立与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相协调的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机制。修改二稿还专门针对有害垃圾的处理增加了多个条款,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管控,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与文明创建挂钩
草案修改二稿除了明确市、区政府和街道办(镇)领导责任,明确规定市、区、街道三级主管部门主管职责以及各相关部门法定职责,另外还要求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责任的落实。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第41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物业承担管理职责 可获“以奖代补”支持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立法的重点问题,此次修改后更加细致。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若是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如果依照法规还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显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不小,不过也有相应的鼓励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各级政府可以对管理责任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推出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草案修改二稿将原来散见于各章的鼓励促进措施归为一章,并补充完善。促进措施包括:推出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有条件的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量大的单位,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就地处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