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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新人婚礼后感情破裂分手 男方讨要86万彩礼

2017-08-05 08:5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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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姚旺 通讯员 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画)一对恋人,没办婚姻登记,只是办了一场婚礼。婚礼过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这种情况,86万元的高额彩礼该不该退?

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彩礼纠纷。法庭之上,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男方说,女方怀了孕却没有生下孩子,这可能是“骗婚”,彩礼应该全额退还。女方却说,这不是骗婚!因为双方已同居了几个月,分居后她也一直试图挽回男方,对方却置之不理,因此彩礼不能退。

据了解,男方之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曾起诉要求孩子抚养权,后来知道孩子已经引产,才再次起诉要求女方退还近百万元的彩礼。

婚礼之前:他给了86万彩礼

刘先生是广东人,张小姐家住厦门市思明区。两人于四年前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2014年初,张小姐怀孕,双方开始协商结婚事宜。几个月后,刘先生和张小姐在汕头刘先生家中举行了婚礼仪式。婚礼当天,双方父母均有到场见证。

据刘先生说,他为这场婚礼支付了近百万元的彩礼。两人决定结婚之后,刘先生就曾经准备了60万元现金,将这笔钱作为彩礼亲自送到了张小姐厦门的家中。而在婚礼举行之前,张小姐的父母又加码要求将刘先生名下的厦门房产添加张小姐名字。随后经双方协商,张小姐放弃房产加名,但要求刘先生再行支付26万元彩礼。

婚礼后,双方就居住在刘先生父母提供的位于汕头的房屋中。不过,双方并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第1次起诉:他要孩子抚养权

举办婚礼三个月后,张小姐离开汕头市的居所回到厦门,打算说服自己父母同意,取户口簿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谁也没想到,这一次分别却导致了两个人关系的最终恶化。

原来,张小姐回到厦门家中后,未能说服自己父母。后来,刘先生认为女方要求结婚的条件一再加码,而女方则认为男方未能兑现房产加名等承诺。为此,双方误会逐渐加深,矛盾开始激化。最终,双方没能办理结婚登记。

就这样,婚礼过后不到一年,刘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小姐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孩子抚养权。

然而,就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先生才通过调查核实,得知张小姐腹中胎儿已被引产。因此,法院也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

第2次起诉:追讨近百万彩礼

同年6月,刘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小姐及其母亲王女士退还全部彩礼86万元及1.2斤黄金。

刘先生起诉称,张小姐以怀有身孕为由,要求刘先生与其结婚。婚礼前,刘先生按照张小姐的要求给了女方家86万元礼金以及1.2斤黄金。

刘先生认为,张小姐因为怀孕而要求结婚,在婚礼前索要了近百万元礼金,但在他要求登记结婚时,张小姐又进一步提出索要房产,得知不能如愿后,不但拒绝办理结婚登记,还擅自将孩子引产。女方一系列行为让人怀疑其系有预谋的骗婚行为。因此,他起诉请求,判决张小姐及其母亲共同返还礼金86万元和1.2斤黄金。“我不是骗婚!”张小姐反驳说,自己在引产前,曾多次给刘先生发短信与微信、打电话,并表示愿意在“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与刘先生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刘先生却置之不理,导致她经历痛苦折磨,严重影响胎儿健康状况,最后只好引产。

张小姐还说,彩礼她的确收了,但只有26万元,不是86万元。这26万元用于购置首饰、宴请亲朋好友等等,早就花完了,不应要求她返还。而且,婚礼已经办了,两人也同居了几个月,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终双方调解:女方返还35万元

经审理,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一半彩礼,即返还4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刘先生确实曾支付现金86万元作为彩礼,但无法认定刘先生曾给付1.2斤黄金。

对于张小姐提出的双方已经具备婚姻实质,因此不应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女方返还一半彩礼,经法院确认女方为婚礼的支出花费为19076元,因此一审要求女方返还42万余元。

不过,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厦门中院。经中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根据调解书约定,女方要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返还35万元彩礼给男方,如果女方不能按时支付,就要按一审判决的42万余元金额给付。

法官说法

双方都有责任 彩礼返还一半

一审法官分析说,刘先生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向张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后支付了共计86万元彩礼,该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包括张小姐生下双方子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在,双方关系破裂,张小姐将腹中胎儿引产,双方也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刘先生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彩礼收取人应返还收取的彩礼。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本应努力和相爱的人经营生活,互相珍惜,却因相互猜疑、家人干预等无法尊重、信任对方,导致双方关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产、感情破裂、精神受伤害等状况。双方在整个过程中都应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张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费用后,将彩礼的一半返还男方。

此前,还有一对年轻男女为彩礼闹上思明区法院的法庭。男方状告女方要求归还8万元彩礼,女方却说男方悔婚伤害了她,反而要求男方赔偿筹备婚礼花费,并支付10个月伙食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对年轻男女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数年前,双方按习俗在女方家里订婚,随后男方小刘家人给女方吴小姐家送了8万元彩礼,还有一些金首饰。

订婚后,女方开始筹备婚礼,不但拍摄了婚纱照,还购买了结婚所需的首饰、衣物和床上用品。

但是,谁也没想到,订婚之后不久,这对“冤家”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很快,两人就闹分手了。

事后,小刘向吴小姐及其家人提出,既然不结婚了,就要退还彩礼款和首饰,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小刘起诉到了法院。

开庭时,女方还在法庭上提出,男方悔婚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支付相应精神损失费15000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6万元彩礼和一枚金戒指给男方。

法官说法

悔婚损失谁来承担?

法官分析说,因双方筹备婚礼,女方购置了首饰、手表、衣服、床上用品等用于结婚,并拍摄婚纱照、更换木门,这些花费合计35512元。这些都是因筹备婚礼所产生的合理花费,这些物品如果转让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贬值。所以,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应从男方所支付的礼金中予以适当抵扣。

最终,法院酌定抵扣金额为1万元。而在双方闹上法庭前,女方已经主动退还了1万元。因此,女方只需再退还6万元即可。至于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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