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坚持因病施治,施行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超量开药、机械限制门诊处方金额或违反病种收付费制度缩减参保人医疗服务; 7.拒绝为符合医保规定的参保人刷卡就医、结算,拒收、推诿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故意不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8.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收住院治疗、故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 9.参保人出院带药超量,带检查或者治疗项目出院; 10.将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部分科室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11.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转嫁给参保人个人自费; 12.发生重复、分解、过度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套换药品诊疗项目、挂名或冒名住院、造假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4.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非参保人本人的医药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违规将应由参保人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5.将其他机构发生的费用以本机构名义进行医保结算或违规将本机构提供的医保服务(药品)转由其他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 16.存在盗用、冒用、空刷社会保障卡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7.违反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药品、耗材等采购、结算规定; 18.超执业范围提供诊疗服务、无资质人员提供诊疗服务; 19.将美容、养生、保健等非医保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非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超范围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故意干扰、破坏视频监控系统; 21.对医保政策规定进行误导,欺骗性广告宣传,诱导过度医药消费;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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