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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打起“抢房”大战 男方提出“四大理由”

2017-07-24 10:1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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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房价不断飙升,恋爱不成,恋人如何分割房产成了大问题。最近,厦门又有一对分手的恋人为了房子闹上法庭,打响“抢房”大战。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购房当天,女方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其余18万余元由男方支付。法庭上女方说是“共同出资买房”,男方则说“只是借款买房”。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买房时首付48万

她付30万,他付18万

引发争议的这套房产于2013年购买,当时总价是157万元,现在已上涨数倍。而这对恋人在一起近十年了,最终为了房子,小莉(化名)将前男友阿武(化名)告上了法庭。他们二人原本是同事,阿武前年因工作需要,离开厦门到外地。之后,两人感情渐趋冷淡,最终于去年分手。

小莉表示,恋爱期间两人为了婚后共同生活需要,2013年4月共同出资购买该套房产,总价157万余元,其中首付48万余元,购房合同上只署了阿武的名字。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购房当天,小莉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其余18万余元则由阿武支付。

分手时引起争议

男方提出“四大理由”

近日,小莉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比率,自己应享有房屋62.4%的所有权。

小莉向法院提出,自己和阿武长期共同生活,讼争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而自己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出资额确定自己对于该处房屋享有的份额,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讼争房屋的62.4%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但阿武说,房子是自己独自购买的,并提出“四大理由”:

首先,涉案房产尚未取得房产权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小莉要求的所有权根本是不存在的。

其次,小莉对于涉案房屋的出资其实只是“借款”,而且他已经还清这些借款。

再次,双方的同居时间晚于购房时间,购房时双方尚未结婚,如果是共同出资购房,小莉没有理由不在购房合同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现在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小莉的名字,这说明并非共同出资买房。

另外,阿武还对小莉出资份额提出质疑,认为小莉所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中,包含10万元阿武做生意的沉淀资金。

法院称三大原因

驳回女方“所有权诉求”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虽然小莉支付了讼争房屋的购房首付款30万元,但是房屋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材料都显示房屋买受人为阿武,而小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与阿武做出过关于出资和房屋份额的书面约定。

其次,双方对于同居时间的陈述不一致,所以无法确认讼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

另外,依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讼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阿武尚未取得所有权。

因此,小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份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恋人共同买房最好共同登记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成员曹海洲律师:按法律规定,对于尚未登记结婚的恋人们来说,各自的财产默认归各自所有。如果恋人为了以后的婚姻生活做准备而买房,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以后为房屋权属而产生争议,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买,共同登记;即便是因特殊情况,不想或不能在房产证上体现自己的名字,也应事先做好关于购房出资和份额的书面约定,在发生争议后才有相关的解决依据。

另外,对于恋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一方面可以要求确认房产份额,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分割房产,由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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