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引起争议 男方提出“四大理由” 近日,小莉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房屋首付款的出资比率,自己应享有房屋62.4%的所有权。 小莉向法院提出,自己和阿武长期共同生活,讼争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而自己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出资额确定自己对于该处房屋享有的份额,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讼争房屋的62.4%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但阿武说,房子是自己独自购买的,并提出“四大理由”: 首先,涉案房产尚未取得房产权证,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小莉要求的所有权根本是不存在的。 其次,小莉对于涉案房屋的出资其实只是“借款”,而且他已经还清这些借款。 再次,双方的同居时间晚于购房时间,购房时双方尚未结婚,如果是共同出资购房,小莉没有理由不在购房合同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现在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小莉的名字,这说明并非共同出资买房。 另外,阿武还对小莉出资份额提出质疑,认为小莉所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中,包含10万元阿武做生意的沉淀资金。 法院称三大原因 驳回女方“所有权诉求”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虽然小莉支付了讼争房屋的购房首付款30万元,但是房屋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等材料都显示房屋买受人为阿武,而小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与阿武做出过关于出资和房屋份额的书面约定。 其次,双方对于同居时间的陈述不一致,所以无法确认讼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 另外,依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讼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阿武尚未取得所有权。 因此,小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份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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