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余健平)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骗提骗贷行为人将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惩罚。
《通知》规定,骗提骗贷行为均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暂停申请人3年、5年、8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对涉嫌参与、协助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六项新政“严打”骗提骗贷行为
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和职工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例如:个别外地户籍职工,在其工作地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其在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厦门市非法中介公司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并在转移到厦门市数日内,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套现;或是个别外地户籍职工伪造离职证明文件办理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业务;以及个别职工利用在外地购房等原因的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等现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效打击和防范上述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经研究,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包括六条新举措。
首次建立系统“黑名单”制度
导报记者注意到,新版《通知》与原政策相比,进一步加大了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且首次建立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不法行为人纳入系统“黑名单”的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本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这两项业务,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的要求,即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的,应先通知单位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停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通过网上或银行柜面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后,职工才可申请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另外,“非本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后,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原政策相比,增加了“转入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也就是说,资金转入厦门后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但是在厦门缴交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受时间限制。
而新版《通知》中的第五、六条,将骗提骗贷行为人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等规定,尚属首次,是目前厦门市打击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最严的制度。
厦门住房公积金六项新政
1.非厦门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2.非厦门市户籍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转入时间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申请提取。
3.厦门市户籍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4.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应当没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其信息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且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5.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管理中心应当责成当事人在限期内全额退款,将其列入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对限期内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限期内未足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6.对单位和个人涉嫌伪造公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经有权机关确定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上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业务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