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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最低工资”提高 公积金缴存调整

2017-07-01 08:30:06蔡镇金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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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城乡低保标准的140%调整为150%,每人每月由910元提高到108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仍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30%、50%确定,每人每月分别由225元、450元、750元提高到260元、510元、850元。

2 残疾人员两项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低保标准的50%确定,每人每月由350元增加到36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也有所提升: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此次每人每月由500元增加到510元,非低保对象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每人每月由400元增加到430元;精神、智力三级,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确定,每人每月由400元增加到430元,非低保对象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每人每月由300元增加到340元。

3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孤儿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每人每月由1625元提高到1800元;20世纪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按特困人员半护理救助供养标准确定,每人每月由1360元提高到159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中,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按低保标准确定,成年人按低保标准的75%确定,每人每天分别由21元、16元提高到24元、18元。

4 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按照省定标准,低保对象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由不超过低保月标准的24倍(1.73万元)调整为48倍,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单列低保放宽至96倍。与之相适应,特困人员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由不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的12倍(1.3万元)调整为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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