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引领】 在市规划委坚持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立法引领的观念贯穿始终,最大程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本报精选市规划委出台的一系列管理办法、规定,从侧面看其在依法行政中关注的重点、采取的举措。 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 相关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多规合一”是厦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探索,也是城市发展理念和行政审批方面的创新性改革。全国首部“多规合一”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去年5月1日颁布实施,为加强“多规合一”的有效管理、强化政府行政的法制建设带来积极作用。 其中,项目生成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了落实抓手,确保战略规划的行动计划项目顺利落地和快速审批,使城市规划切实转变了原有的编制规划和依申请进行规划许可的职能,具备了主动推进规划实施的平台和抓手,同时强化了城乡规划的空间规划统筹功能,有效引导城市发展方向和政府投资方向,促进“一张蓝图”有效实施。 规范城乡规划领域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规:《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市规划委编制出台的《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对原有《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进一步细化,完善编制和修改程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无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形的,《实施规定》明确了规划部门直接进行局部修正的权力。 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在编制《实施规定》时,细化权力与规范权力两者始终“并轨”考虑。如在《实施规定》中,结合行政权力清单,规定了“一书三证一核实一认定”的程序,不仅通过规定其核发和变更的程序,令权力的行使更加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针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明确了哪些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哪些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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