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机构及职能无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月工资收入;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月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上限统一调整为12%,下限5%保持不变。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目前分别为0.35%和1.1%),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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