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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公布

2017-03-27 09:33:41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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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检察院评出2016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主旋律。

近日,市检察院开展了2016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评选活动,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服务民生等方面工作进行评议,最终评选出何某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十个案件为“2016年度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 促进审查逮捕司法化

2015年3月,何某祥将帝景苑工地的模板施工项目交给94名农民工具体施工。同年6月3日,何某祥逃离工地,未支付工人工资达到30余万元,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提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市检察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公开审查方式,促成双方和解,94名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了全部工资。在充分听取参与各方的意见后,市检察院认为何某祥无社会危险性,未批准逮捕。起诉后,何某祥被思明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年11月8日,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暂行规定》,对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适用范围、办案程序、审查要求等予以规范、细化,进一步转化了办案成效,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点评:本案系社会关注度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案被害人数量多。市检察院以公开审查逮捕的方式听取了多方意见,既依法打击了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又通过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了社会矛盾,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市检察院充分调查、总结、制定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暂行规定》,获省检察院侦监处高度认可并予以全文转发。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王天民)

严守办案程序 依法办理重大贪污贿赂案件

河北省原省委书记周本顺受贿案件,是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起正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审查,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定,周本顺被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判决后,周本顺未上诉。

点评:市检察院在办理专案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依法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进行引导。审查起诉过程中,严守办案程序,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运用好庭前会议和多媒体示证,确保案件依法准确指控,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王天民)

准确认定诈骗事实 为办理类案提供借鉴

赖某香长期从社会上吸取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利差。由于经营不善,赖某香欠下巨额债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后,又以欺骗手段骗取庄某等7名被害人,向其借款13亿余元,仅归还9亿余元,余3亿多元无力归还。

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赖某香无力归还欠款的证据,准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犯罪,将民间借贷的负债作为被告人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以诈骗罪对赖某香提起公诉。起诉后,赖某香被审判机关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案件承办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手段,坚持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认定犯罪的要件。通过向法院调取民事判决有力地证明被告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充分呈现了被告人明知无力偿还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借款的事实证据,有力指控了犯罪。

本案融资借贷时间长,涉案数额高达十几亿元,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泛。检察机关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严重资不抵债的时间点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起算点,具有可操作性,认定方法被一审、二审法院采纳,对今后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王天民)

零口供定罪 查办司法系统内部蛀虫

2009年下半年,陈某竟担任厦门一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其朋友王某被上网追逃,仍徇私枉法,未实施抓捕,致使王某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构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职务便利,向王某索贿现金6万元,并收受王某送给的价值14490元的名牌包1个、黄某送给的现金10万元,构成受贿罪;将公款购买的价值9.5万余元加油卡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陈某竟作为侦查人员,反侦查能力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缜密侦查,创新侦查思路,强化信息引导侦查,以徇私枉法为突破口,严密证据锁链推进全案查处,获取了陈某竟犯罪的有力证据,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将陈某竟移送起诉。陈某竟最终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零口供定罪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成功处理,有力地打击了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此同时,本案有效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探索省、市、区三级联动的办案模式,及时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难题,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创造了条件。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晓剑)

从案件细节入手 两级检察院合力赢抗诉

因怀疑付某利用“六合彩”诈骗钱财, 2014年8月26日21时许,曾某华伙同郑某兴、曾某水将付某带至本市一住宅内进行非法拘禁,逼迫其还款。

其间,曾某华、郑某兴用手殴打付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次日16时许,付某借机逃脱。同年8月29日,付某至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并于9月5日出院。同年9月9日,付某又到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并进行了手术。经鉴定,付某系重伤。湖里区检察院以曾某华、郑某兴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水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由于曾某华、郑某兴翻供,一审判决认定曾某华、郑某兴、曾某水构成非法拘禁罪。湖里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曾某华、郑某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曾某水不应对曾某华、郑某兴故意伤害的实行过限行为负责,部分支持湖里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得到二审判决的支持。二审改判曾某华、郑某兴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水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发现郑某兴委托的辩护人违反执业规定会见曾某华,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罚检察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律师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点评: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湖里区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从案件细节入手,通过补证和比对,有力驳斥嫌疑人的无理辩解。抗诉阶段,市检察院没有一味支持下级院意见,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而是针对抗诉意见不正确的部分进行了修改,有效解决了原抗诉意见中内含的逻辑矛盾,提升了抗诉意见的准确性。同时,检察机关就律师违法会见当事人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进行处罚的检察建议,全面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该案是检察机关构建良性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一、二审检察院相辅相成合力赢得抗诉的一个成功案例。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王天民)

强化立案监督 规范毒品犯罪侦查活动

2016年9月2日,思明区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黄某斌、张某库贩毒案过程中,发现“线人”吴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私自藏匿毒品,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对吴某立案侦查。

同年11月11日,吴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办案过程中,思明区检察院还针对“线人”使用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规范意见,得到采纳,监督实效突出。

点评: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严把事实证据关,挖掘立案监督线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予以立案监督,嫌疑人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从量刑情况看,系近年来较好的监督成效。同时,该院针对案件审查发现的侦查机关对涉毒案件“线人”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充分履行了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规范执法的意见,并落到实处。在同一起案中,检察机关同时依法履行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三项基本职责。如此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做法对其他类似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王天民)

巧破虚假诉讼案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侯某芳因欠黄某款项,其所有的1套厦门房产被审判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查封,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为了达到瓜分房款的目的,侯某芳与侯某南、陈某清恶意串通,炮制证据,让侯某南、陈某清向审判机关起诉要求侯某芳返还欠款近1000万元,并以调解方式结案,让审判机关做出《民事调解书》,再申请审判机关轮候查封涉案房产,欲参与房产价值的分配。

思明区检察院充分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查明当事人串通编造事实、恶意诉讼、骗取生效调解书的事实,成功侦破了虚假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思明区检察院还向南安市检察院移送执行监督线索,并将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移送侦查机关。

点评:本案充分发挥了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作用,整合了检察资源,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为今后办理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晓剑)

充分履行抗诉职能 准确打击危害民生案件

2011年5月起至2013年6月,周某望、郑某明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鹏康公司、国康堂公司,招聘陈某忠、施某元担任经理,培训王某英等15名员工以冒充医生电话咨询的方式推销公司产品。

该两家公司通过全国各种媒体发布广告,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拨打电话向冒充医生的王某英等15人进行咨询、购买,其间共非法销售假药价值约357万元,非法销售药品约2311万元。

思明区检察院以鹏康公司、国康堂公司及周某望等19人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未认定王某英等6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思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充分运用证据促使翻供的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二审改判增加认定6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准确打击了危害民生的销售假药、非法经营药品犯罪,抗诉效果突出。

点评: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的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案。在本案侦办过程中,公诉部门开展了多项首创性的工作探索。本案有力地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晓剑)

督促依法履行职责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海沧一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绿苑中沧公寓,根据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500平方米。但因绿苑中沧公寓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该开发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区人防办提出免建申请。同年6月19日,区人防办审批同意免建,但同时核定该开发公司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30余万元。事后,该开发公司迟迟未缴纳该费用,区人防办也未进行督促。海沧区检察院调查后,依法向区人防办提出追缴该费用的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后,区人防办向建设单位发出缴费通知,该开发公司立即缴纳了所欠630余万元易地建设费。

点评:根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负有缴纳地下防空室易地建设费的义务,人防部门负有征收地下防空室易地建设费的职责。在本案中,相关行政部门怠于履职,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有效地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职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取得了较好的检察监督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晓剑)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针对厦门路桥集团系列贪腐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厦门检察机关在搜集大量素材的基础上,撰写了《厦门市路桥集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2013至2015年惩治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情况报告》,并向三家公司发《检察建议书》。路桥集团及其三家下属公司根据检察建议进行了及时整改,加强了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

市检察院还与市纪委合作,制作拍摄《贪欲筑成不归路——厦门路桥集团系列贪腐案警示录》专题片,组织全市46家市直单位及各区纪委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观看。随后,厦门市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对厦门路桥集团等6家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专项检查;厦门市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从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等不同环节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要求。

点评:法谚有云:损害的预防,胜于对损失的补偿(救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犯罪,可以较小的预防成本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由此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鉴于厦门路桥集团职务犯罪系列案件所呈现的系统性和典型性等特点,检察机关撰写了《厦门市路桥集团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针对该系列案件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也对推动有关方面的教育、整改和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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