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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1日起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得公证委托出售

2017-03-22 08:58:16余健平 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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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委托公证出售 遭遇“一房两卖”

市民何先生通过公证买的房,却被原房主“悄悄”卖了。

2011年底,何先生打算卖掉海沧的一处房产,经过房产中介,何先生与一姓黄的女买家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成交总价为120万元,不久后,何先生就收到了4万元定金和55万元购房款。

钱到账后,何先生立即去银行办理解押,但是到了银行,何先生却发现自己的房子竟早就被过户给了一个姓郑的人。

原来,何先生这个房子是2009年他从徐某手中买的,当时徐某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约定,何先生有权代办房产出售手续。但让何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还没有来得及行动,房子就已经“二易其主”了。

因为交不出房子,何先生被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一手卖家徐某向黄女士退还购房款59万元及合同违约金4万元。但是,判决也要求,何先生要对一手卖家的巨额退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一手卖家当“老赖”,不还钱或者没钱还,何先生作为二手卖家,就要退赔63万元给黄女士。

卖方撤销公证 双方共担损失

如果卖方撤销委托公证,那买卖双方则要共同承担损失。

2011年,颜小姐通过中介,欲购买刘女士一套面积约36.54平方米的住宅,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3万元。

签协议当天,颜小姐向刘女士支付购房定金近9万元,很快又把剩余的购房款补齐。收到购房款后,刘女士就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给颜小姐,授权颜小姐代为办理该房屋的出租、出售、房屋过户等手续。

两个月后,颜小姐将自己刚买到的房子以54万元的高价转手。刘女士听说后,怀疑自己遇到了炒房客,就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终止委托声明》,要求终止颜小姐对该房屋的代理权。同时,刘女士还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通知》,要求颜小姐8月17日前去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颜小姐本来只想转卖,并不愿意过户,于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闹到了法庭。

法官认为,刘女士单方终止委托公证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168000元)和全部购房款(336000元)。不过,颜小姐也不能将房子转卖赚钱了,因为,法官判决要求她将住宅及室内装修等,原样返还给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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