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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男买“新车”竟是二手 车主获赔183万

2017-03-15 16:19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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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弃车离开之后理赔遭拒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去年1月30日凌晨4点多,汪先生开车出了事故,车尾撞上了停放在人行道的轿车,正前方又与另一辆车的车尾碰撞。肇事后,他没有及时报警,约两个小时后才拨打110,称自己受伤要去医院。随后,他离开了事故现场,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

次日下午,汪先生才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病历显示,他在事发当天做了急诊检查,诊断结论为:急诊头颅CT平扫颅内未见确切异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先生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肇事后未及时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汪先生的车辆此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针对此次事故的受损,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绝。于是,他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判决

属于约定免责事由 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现场的情况外,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合法驾驶证、是否有违法驾驶行为等,均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驾驶员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同时,基于这样的考虑,保险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汪先生并不存在受伤导致无法报警或其他必须要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他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一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汪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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