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
抽查七大类工业产品2753批次,合格率98.33%,与2015年基本持平
维权
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申诉664件,特种设备类543件,占82%
执法
立案查处质量违法案件85件,大要案5件
厦门质监部门严查消费品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检查电暖产品
深入商超,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对调味料、食用油等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双随机”抽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对正在施工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本报,独家对外发布《2016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去年厦门产品质量指标维持在较高水平,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2016年,市质监局还出台《厦门市质量诚信“红黑榜”发布工作机制(试行)》,发布“黑榜”企业8家,公布了省名牌产品和市优质品牌产品等“红榜”信息。
与报告一并发布的,还有2016年五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婴童用品、药品包装、电梯、电子秤等产品。
【重点关注】
运用大数据监管
本地电商产品质量
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如何保证网售产品的质量。质监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电商领域产品质量消费投诉35件;质监部门全年共立案查处电商案件12件,罚没款22.47万元。
去年“双十一”查处5起违法案件
“网络交易质量问题突出表现为网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与虚假宣传、虚假包装等。”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双十一”期间,市质监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双十一”消费品电商领域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消费品在网络平台交易信息的搜索工作,重点监控投诉较多的产品。行动期间,市质监局查处涉及消费品电商领域的质量违法案件5件,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0877元。
今年将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用评估体系
“今年,我们将结合保障厦门会晤相关要求,加大对日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同时探索抓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开展电商产品的网上抽查和源头追溯。”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
针对不少电商产品缺失生产厂商、生产地址、售后服务等必要信息,造成消费者难以辨别交易商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产品难以追溯,品牌企业难以维权,不诚信企业难以处罚,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今年,质监部门将探索产品电子商务执法稽查应用平台建设。一方面,采集主流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包括配送地为厦门的网店销售的商品、标称为厦门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另一方面,采集厦门企业的官网信息、标称为厦门的网店、销售厦门企业生产的商品的网店。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大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与共享,建立覆盖全市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以及本地电商产品质量信用评估体系,对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进行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将产品安全事故杜绝在萌芽状态。
《2016年度厦门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通报了去年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内容涵盖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民生计量、投诉举报、执法打假等方面。
报告透露,去年厦门消费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8.5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87.64%,产品质量指标维持在较高水平。
产品质量:46批次产品不合格
2016年,质监部门共抽查了农用、家用电器、轻工、机电、化工、建材、金属制品等七大类工业产品2753批次,其中2707批次合格,4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批次合格率为98.33%,合格率与2015年基本持平。
在重点消费品领域,抽检服装155批次,2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均为纤维含量;抽检食品塑料包装产品371批次,其中17批次不合格,主要是蒸发残渣、剥离力、断裂标称应变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检眼镜产品127批次,其中太阳镜64批次,老视镜10批次,眼镜架33批次,均合格;而抽查的镜片20批次中有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色指数”,该指数是用来评定光学树脂镜片透明度和老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该项目超标主要是生产企业工艺未达到要求;抽查人造板产品23批次产品,合格19批次,4批次不合格,抽查批次合格率为82.61%。
特种设备安全:责令整改65起
报告透露,截至目前,厦门共有各类特种设备68290台。其中,锅炉1252台,压力容器18357台,电梯35058台,起重机械8203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5274台,大型游乐设施145台,客运索道1条;另有各类气瓶110多万只,压力管道1700多千米。2016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去年质监部门共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932家次,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65份,均责令限期改正;立案查处26件;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市长专线和相关部门转办件550起。
民生计量:瓶装液化气抽检合格率93.1%
去年质监部门完成对全市103家菜市场22923台(件)在用衡器的免费检定,发现不合格衡器1195台(件),合格率为94.8%。在海鲜大排档、集贸市场等开展作弊电子秤查处行动28次,查获作弊秤40台。对大米、调味料、食用油、熟肉制品、小食品、水产加工品、油漆涂料、电线电缆等8类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双随机”抽查117批次,合格102批次,合格率87.2%。抽检瓶装液化气317瓶,合格率93.1%。
质监部门还对全市34家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进行了证后监管,对检查发现的21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1家超范围生产电压互感器的厂家依法责令整改。
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居首位
2016年,市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质量相关申诉、举报和咨询共6305件,其中受理申诉664件、举报38件、咨询5603件。同比举报案件下降51.28%,申诉案件上升31.25%,咨询案件下降8.56%。
从申诉情况看,特种设备类543件,占案件总数的82%;计量类22件,占案件总数的3%;家用电器类46件,占案件总数的7%;其他53件,占案件总数的8%。
从举报情况看,特种设备类7件,占案件总数的18%;计量类5件,占案件总数的14%;家用电器类7件,占案件总数的18%;其他19件,占案件总数的50%。
质量执法:立案查处85起
2016年度,厦门质监部门共立案查处质量违法案件85件,大要案5件;现已结案76件,罚没款162.04万元;已入库148.78万元;没收物品价值5.94万元。
以案件查处类型划分,质量类案件共立案查处51件,占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61.17 %;计量类案件共立案查处12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14.11%。特种设备类案件共立案5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6.45%;认证类案件共立案查处12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14.11%;标准化类案件共立案查处1件,占立案查处案件的1.17%。
【维权案例】
【案例1】
汽车后视镜无3C认证
科技公司被罚10万元
2016年5月23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厦门瑞忆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两款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汽车后视镜产品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3C认证擅自出厂、并在天猫网上销售汽车后视镜,违反了《厦门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最终,质监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货款49651元,处货值一倍罚款,罚没款共计10.13万元。
【案例2】
服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婴童用品公司被罚6000元
厦门艾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背带连衣裙(抽样日期:2015年11月19日,规格型号:315224019)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目为PH值。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服装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背带连衣裙1件(备用样品)、没收销货款2848元、处货值1倍罚款3382元的处罚,罚没款合计6230元。
【案例3】
电梯未经检验就投用
公司被罚15000元
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份起,对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同安大唐三期小区的9台电梯进行负一层增加层门的改造。上述电梯经改造完成后,均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2016年6月21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经改造的8台电梯正在投入使用。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上述电梯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其他单位将电梯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安全保护措施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默许其他单位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违反了《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5000元。
【案例4】
生产过度包装的口服液
制药公司被罚13000元
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日牌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规格100ml/瓶×6瓶/盒,生产批号:20151203CAD)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灵芝氨基酸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金日牌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重新设计、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盒进行重新包装,并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3365元的处罚。
【案例5】
使用不合格电子秤
小吃店被罚1500元
2016年10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好味亭小吃店在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重点区域海鲜大排档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被发现使用3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且其中1台电子计价秤经厦门市衡器检定站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小吃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该小吃店使用不合格(密码秤)电子计价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