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以旧充新销售Iphone手机案 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16年1月收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反映在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购买苹果手机,结果查询手机串号发现已过保修期,认为是翻新机,联系该商家退货未果,故消费者要求退款。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以工作忙和不想继续调解为由拒绝,故执法人员对投诉调解予以终止。但针对该起投诉中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启动“诉转案”工作机制,进一步开展深入检查,在现场发有苹果移动电话19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现场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封口机、热风机等设备均处于通电连接状态,此外还发现67个苹果移动电话包装空盒以及散落在地面的苹果移动电话产品标签。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和利润,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因苹果产品的IMEI/MEID号、序列号等识别号码具有唯一性,可用于识别对应的产品,故当事人为了鱼目混珠,通过“爱思助手”软件读取IMEI/MEID号、序列号等信息,根据信息制作对应的产品标签,打印并粘贴于包装盒背面。经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有15台苹果产品的部分配件为假冒的苹果公司产品,侵犯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销售以旧充新的苹果移动电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点评:注册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赖以辨别不同企业商品的重要标识。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一些商品由于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等原因脱颖而出,拥有良好的口碑,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而相关商品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也广为人知。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仿冒相关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商业标识成为一些经营者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确立了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的基本规则。在本案中,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有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展开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并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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