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除夕前烟花爆竹伤人 先行赔付解难题 2016年除夕前一天中午下班12点多,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10联动转办的一起投诉,消费者陈女士称家人在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购买的“吐珠类”爆竹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小孩被炸伤、烧焦,其本人正在该店里进行处理,希望执法人员马上介入调解。由于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所所长与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向消费者了解小孩的相关病情,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件,并现场登记保存了同批次的“吐珠类”爆竹。下午上班后,该所投诉、举报机动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同步开展工作,一方面与消费者、经营者分别单独谈话,调查事件经过,了解双方诉求,缓和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仔细检查涉案“吐珠类”爆竹的外包装、合格证、使用说明、提示语以及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包装、标识无存在问题,小孩被炸伤的原因既有自身使用不当,也由于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由于临近春节,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该批次“吐珠类”爆竹的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现场调解,由该公司先行赔付消费者陈女士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春节过后,执法人员再次召集双方到所里现场调解,执法人员核对、复印了该批次“吐珠类”爆竹的检验报告,收取了消费者的医疗清单,向双方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经调解,再由经营者赔付消费者人民币3000元,双方均对执法人员及时介入、妥善处理表示感谢。消费者陈女士也专程向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赠送了一面“公正执法、尽职尽责”的锦旗。 点评:烟花爆竹类商品是具有危险性的特殊商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我国相关法律对其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而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在燃放“吐珠类”爆竹过程中受到了伤害。虽然经营者销售的“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其包装、标识也没有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相关爆竹产品绝对不存在缺陷,也不意味着销售者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认定产品是否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就是“缺陷”)往往需要专门的技术检测手段,需要耗费时间、金钱,有时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考虑到经营者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尊重消费者、经营者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消费者获得了适当的赔偿,消费纠纷得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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