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独占经营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案 2015年以来,思明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数十起关于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限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行为,遂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授权对当事人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是厦门唯一一家主要从事公交IC卡制作与销售,并取得了厦门市政府的相关批复。其销售的公交IC卡俗称“e通卡”,主要有普通卡(又称押金卡)和纪念卡两种,普通卡是通过缴纳押金(30元)的方式取得,纪念卡的售价为30—35元/张。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易通卡运营公司申请e通卡纪念卡、异型卡自主定价的函》(厦价函[2008]68号)的规定,当事人必须确保普通卡的供应和销售。但经调查发现,部分售卡网点(主要是邮政报刊亭和便利店)并未销售普通卡,只销售纪念卡。主要原因是普通卡的销售利润低(1张普通卡只有1元的利润)且占用资金量太大(市场零售价80元/张,卡内包含30元押金和50元充值金额)。 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厦门市仅有的一家提供公交IC卡(e通卡)的企业,应认定为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其出于经济利益,未能确保普通卡在所有“e通卡”销售网点的供应和销售,致使消费者只能在少部分的网点购买到普通卡,其行为属于通过“设置服务障碍”的“限定”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违反了《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之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经济实力、信息占有等方面差距巨大,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在缺乏竞争的领域,消费者与具有独占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相比,更显得势单力薄。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具有独占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对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本案中,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公司是厦门市唯一一家提供公交IC卡(e通卡)的经营者,具有独占地位。该公司通过在部分网点不提供普通卡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限定了相关交易的内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关于禁止限定交易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调查、制止和处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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