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方花钱“买票” 举报却被搁置 据翔安区纪委办案人员介绍,吕塘社区内有一块约350亩的虾池,原由部分居民承包经营养虾。2014年7月,吕塘社区两委会决定,将该虾池的经营权收回,以招投标形式进行对外发包,改做其他用途。当时,东石物流公司以石材物流项目参与招投标,而另一家公司以生态景观项目参与招投标,吕塘社区两委会定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由居民代表投票确定中标公司。 7月16日,这家物流公司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由时任社区党总支部委员的洪某宏“牵线搭桥”,给34名居民代表送“红包”,以每人1万元的价格“购买”选票。董某江、董某艺、洪某长、柳某派、董某海等5名党员居民代表收下该笔钱款后,为这家物流公司取得虾池承包经营权提供帮助。 7月17日,一名社区干部接到电话,举报这家物流公司的“买票”行为,然而这个举报并没有得到受理,居民代表大会仍继续召开。这家物流公司以30余票成功取得虾池的承包经营权。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该物流公司中标后,为尽快开展虾池退养、后续基建等工作,于同年8月送给时任社区居委会的柳某队(非党员)、党总支部委员柳某腾、洪某伟、洪某明每人5万元,以取得他们对相关工作的支持。 其中,洪某明收下该笔钱款后,从某社区干部处获悉,该钱款不能要,立即将该笔钱款上交组织。另外,该物流公司同时还送给董承辉和时任党总支部委员洪某各2万元,不过二人各自将收到的2万元都退还给了该公司。 该案查清后,相关人员受到了党纪处分。其中,负责“牵线搭桥”的洪某宏、党员居民代表董某江、董某艺、洪某长、柳某派、董某海及社区干部柳某腾、洪某伟、洪某明等9人分别在2014年、2015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开除党籍处分;柳某队、柳某腾、洪某伟等3人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而作为主持该社区党总支部工作的副书记董承辉,被新店镇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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