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顺和)近日,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联合市建设局、市金融办及厦门保监局发布《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率先全国运用保险机制对工程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成本。《暂行办法》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先行试点,下一步将发挥自贸区溢出效应,逐步推广到全市范围内。 接轨国际 三大类七个险种 此次《暂行办法》试点险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包含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包含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三个大类七个险种,全面接轨国际惯例。 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为例,此前在工程建设领域主要的保证方式是采用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即建筑行业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开具银行保函,来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合同履约、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以此增加违约成本,防范风险。保险费用与现金、银行保函相比具有优势,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更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优势,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工程质量 引入保险机制 同样,在建设工程质量领域,《暂行办法》明确引入保险机制。就像为车购买保险一样,由施工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广大业主成为保险受益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杠杆效应能够提供远高于保证金的高额保障。一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有保险公司提供资金并介入后续维修处置,减少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若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过失行为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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