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侵犯姓名权,要赔精神损失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要求被告在全国性保险业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2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原告姓名作为其网站的网络搜索关键字,并使用原告姓名为该网站的链接标题,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但是,该行为的确未对原告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判决指出,原告叶女士在保险业界确属较为知名人士,而被告所经营的讼争网站也系针对保险业务,故被告的侵权行为确会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及精神损害。针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不过,对于原告诉求的财产损失,因原告并未就该部分损失进行举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 律师说法 三种情形,属侵犯姓名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名。公民还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包括三类,第一种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种情形一般体现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干涉被监护人决定、使用其姓名。第二种是盗用他人姓名,如借他人身份证办结婚登记案件。第三种就是假冒姓名,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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