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文化苦旅》遭网上侵权 中文在线状告厦网络公司

2017-01-21 09:1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漫画)复制名人作品,上网供人下载阅读,算不算侵权?又该如何赔偿?

近日,因余秋雨作品网上遭侵权,获得授权的中文在线来厦维权,状告厦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要求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共计2.35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判决被告赔偿6000元。

事件:擅自传播《文化苦旅》

2015年7月,经余秋雨授权,位于北京的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文化苦旅》等12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有效期5年。根据授权书,该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中文在线发现,厦门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手机助手客户端上登载《文化苦旅》,用户只要下载客户端,就可以任意浏览、下载和传播作品。中文在线随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的网页数据进行了保存及公证,并起诉被告网络公司。

焦点: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在法庭上,原告中文在线提出,被告网络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依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对方应按每千字100元的标准赔偿他们,共计2.35万元。

面对索赔,被告网络公司觉得委屈。他们答辩说,2016年3月,他们收到中文在线发来的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作品,随后还与对方协商如何解决。

被告认为,电子书登出《文化苦旅》,只是为了方便用户阅读,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属于合理使用,够不上侵权。另外,由于点击量不高,影响较小,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

判决:被告侵权赔6000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余秋雨是《文化苦旅》作品的著作权人,他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中文在线提供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经过作者授权,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

而被告网络公司作为手机软件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主审法官表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不属于该范畴。因此,中文在线提出的赔偿标准没有依据,只能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畅销度、字数、纸质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以及侵权网站的点击量、下载量等酌情裁量。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网络公司向中文在线赔偿60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