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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名人姓名要赔精神损失 厦商家“借名盈利”被判败诉

2017-02-15 08:3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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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遭遇“盗名”,名人起诉索赔

这场官司,缘于外地某保险网站使用叶女士的姓名进行推广营利。

叶女士是保险业内资深人士,现任一家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在圈内知名度较高。2015年9月的一天,她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姓名时,发现了一个让她吃惊的事,有一家保险网站出现在百度搜索的首页首条。而且,这家网站直接将链接的标题设置为“叶某是如何做保险的?叶某的展业技巧?”

叶女士认为,她从未与这家网站有过合作,对方利用自己在业内的知名度进行商业推广,这已经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发现这一情况后,叶女士多次要求该网站作出说明,并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对方并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还继续使用叶女士的姓名进行网站推广和运营。

为此,叶女士先后两次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她将经营该保险网站的企业告上了法庭。

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叶女士起诉认为,她在全国保险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她还长期热衷于公益事业,其热衷慈善事业的行为使其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极高。

因此,叶女士的姓名和形象等已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在其企业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及利用其个人影响力,从而牟取高额利益。被告的侵权行为误导了用户将原告与被告网站进行关联,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所以,叶女士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姓名作为该经营网站在百度搜索中的关键词,停止在其网站标题名称中使用叶女士的姓名。

另外,叶女士还要求被告连续三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含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100000元。

被告:提高她知名度,不算侵权

对于叶女士的指控,被告保险网站作出了反驳。被告答辩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叶女士名誉权,因为,在使用叶女士的姓名进行链接时不存在任何恶意,也不存在任何诋毁原告声誉的内容。相反,该标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叶女士的知名度。

被告网站还答辩说,其行为对叶女士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影响,未给她造成任何精神损害,无须赔偿精神损失。而且,叶女士作为保险销售行业的公众人物,并非大众所周知的人物,受关注范围较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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