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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摔伤引发“疑案” 女子晨跑后断了五根骨谁担责?

2017-01-25 09:5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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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一次离奇摔伤,引发一场“疑案”。一次独自跑步之后,年近六旬的肖女士骨折了,断了3根腰骨、2根肋骨。

原告说,自己跌进窨井中摔伤,被告未尽管理责任应赔偿;被告建设单位却说,单方陈述不足为证,事发地点道路封闭,原告不可能到那里跑步受伤,更不可能受伤后自己走回家,而且还2小时后才送医。

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离奇的索赔案。原告肖女士状告被告建设单位,索赔44万多元。

不幸一次晨跑后,断了五根骨

肖女士家住海沧动物园附近,她平时有晨跑锻炼的习惯。但2014年12月8日早晨的一次晨跑后,她却受伤住了院。

据肖女士陈述说,事发当天,她在厦成高速海沧动物园路段道路晨跑时,因一口新建窨井没有盖井盖而坠入井内。

坠井后,肖女士在井内呼叫,后来在路人帮助下被拉出该井。不过,遗憾的是,当时肖女士及路人均未拨打110报警,也都没拨打120急救电话。

被拉上来后,肖女士自己步行回家。然而,到家2小时后,她感觉不适,遂被家人送到医院就诊。

根据医院诊断,肖女士腰1、3、4椎体骨折,左侧第7、8肋骨骨折,还有肺挫伤。为此,她住院接受了手术,共花费医疗费共计115882.04元。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肖女士损伤后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八级伤残。

悬疑女子摔骨折,原因是什么?

近日,肖女士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她起诉说,被告未尽管理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多元。

被告建设单位却说,老人不可能是掉进窨井受伤。因为,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系掉入被告管理的新建窨井而受伤,没有报警记录和120救护记录,所谓现场只是受害人单方陈述。还有,当时道路封闭施工且柏油路刚铺设,味道刺鼻,原告不可能到此处跑步。另外,在没有架设井梯的情况下,几名路人不可能徒手施救。

被告建设单位还质疑说,肖女士如此严重的伤情,不可能自己走回家且2小时后才送医。所以,被告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肖女士却在法庭上坚持说,自己就是在那里坠井受伤的。对此,被告单位反驳说,肖女士只找到了一位当时经过的路人,而且唯一证人对窨井位置的指证,与肖女士的说法有偏差,双方所说的肖女士的跑步方向是相反的。

揭秘证言还原事实,女子落井受伤

为了查明事实,海沧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原被告双方及一名证人至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确认了事故窨井位置并非人行道。测量显示,事故窨井井深比事发时有所增加。

为证明落入井中的人能否被徒手救出,法官还做了一个试验,将体形与受害人相近的人放入井中,由3人徒手顺利拉出。

法庭调查认为,施救路人是临时、突然聚集的,在原告肖女士获救后便各自离开,而且未留下联系方式,肖女士事后要找到这些施救路人确实存在困难,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肖女士就坠井一事的举证能力有限。不过,虽然唯一证人的证言与受害人有陈述不一致的地方,但是绝大多数内容一致。因此,法庭采信了唯一证人的证言。

开庭时,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参审团参加了此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参审团就肖女士是否坠入被告管理的窨井这一事实进行评议,意见为“肖女士坠入所涉窨井的遭遇是可能发生的”。法院对该结论予以采纳。

因此,最终海沧法院对原告肖女士坠入被告所管理的窨井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肖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为37万余元,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再加上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一共要赔偿12万多元给肖女士。

法官说法

未尽管理责任,被告担责30%

针对被告建设单位是否尽责的问题,法官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发前设立了警示标志,而且受害人和证人均陈述周围没有警示标志。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建设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应该对肖女士因坠井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肖女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官说,肖女士在非人行道上跑步本身就存在较大过错。同时,肖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晨练时对周边事物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事故窨井口虽略低于路面,但路面平整没有其他障碍物遮挡,且事发时光线已足以看清周边事物,在此情况下,肖女士未注意观察而坠井,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合肖女士自身的过错及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两方因素,法院认为,肖女士自己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建设单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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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意外发现井中尸死者家属获赔51万元

此前,海沧区法院还受理了一起市民摔倒意外发现井中尸引发的索赔案,最终三家责任单位一审被判担责,赔偿51万多元给死者家属。

2012年1月18日凌晨,市民赵先生骑摩托车路过海沧翁角路一断头路时,不小心摔倒后,意外发现身边的一口管线井中有一具尸体。

警方调查后发现,死者是老黄。尸检报告认定,老黄前额顶部有创口,全身没有骨折,“不排除溺水死亡的可能”。

根据这份尸检报告,老黄之死,有“多种可能性”。谁也不知道,老黄是意外掉入管线井,还是遭遇凶杀?是死于撞击,还是溺死于井中?

死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来担责?对此,死者老黄的家属起诉说,这段路关系到几家单位,由承包公司承建,由施工公司建设,管线井是一家通信运营商的。因此,家属起诉要求,这几家单位“应共同赔偿81万元”。

最终,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井所有人三方都有责任,要分别赔偿172799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说法

三单位各赔17万元

法官说,可以确定的是,案发当天,老黄酒后逆向驾驶摩托车。另外,在完工路段与未施工路段交接处,又没有设置禁行标志和安全围栏设施。所以,依一般社会常识及普通人的智识经验,老黄可能是在没有发现危险的情况下,跌入了没有加盖安全井盖的管线井。

因此,法官认为,本案中,死者老黄和三家被告单位都有过错。其中,老黄未尽安全驾驶的谨慎义务,应当承担30%的责任。但是,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措施予以警示和阻拦,存在过错;承建单位和管线井所有人也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因此,在过错大小无法查明,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判决要求三家单位平均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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